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有了“硬杠杠”
2015年06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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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4日讯(通讯员 杨超 陈晓东 记者 王永军) 记者了解到,烟台近期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落实批发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入场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让市民吃得健康和放心。 
  据食药监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近期实施。按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与入场经营者和自产自销农民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直接销毁的情形。未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者不得进入市场交易。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实行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登记制度。统一规定产地信息登记格式,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此外,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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