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驶入施工区撞上土堆受伤
施工方未设警示牌,赔偿54万元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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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巩俐      

  岚山区一男子晚上驶入施工区时,不慎撞上土堆受伤。男子将施工单位告上岚山区法院,因施工单位未设置安全标志,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担责三成,赔偿受害者54万元。
  岚山区某化工园区通过对外招标形式,将两处道路施工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
  在施工期间,某天晚上10时左右,43岁的农民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驶入该施工区,撞上土堆,头部和脑部受伤严重,并且大小便失禁。后经鉴定,大小便失禁属三级伤残、四肢瘫属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某将负责施工的建筑公司诉至岚山区法院,索赔120万元。
  去年10月,结合双方的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建筑公司对受害人张某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54万元。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建筑公司系涉案道路的施工单位,对涉案道路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堆放土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发生,其应该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无证驾驶机动车,且其属于涉案道路邻近村的居民,应当知晓该道路尚在施工中,其夜间在施工道路行车,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能谨慎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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