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拆村民养殖场 街道办败诉
法院:该街道办未能证明其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2015年07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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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7月12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张广岭) 新泰一街道办事处强制清除村民的养殖场等建筑,结果村民告上法院。近日,东平法院作出宣判,该街道办因行为超越职权而败诉。
  原告臧某的父亲和妻子王某,先后与村委签订合同,承包该村石料厂、老果园发展养殖场和种植业。后来,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变更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部分土地的使用性质用于发展加工业,并建设磕石机厂处。
  上述合同签订后,一直到2012年,养殖场、磕石机厂和其他附着物,一直由原告及其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管理。2012年8月31日,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称其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2012年9月6日,被告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对养殖场、磕石机厂及其他附着物进行了强制清除。
  东平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被告新汶街道办事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该规定所指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因此,被告实施的强制清除行为属超越职权。
  东平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新泰市新汶街道办事处2012年强制清除原告的养殖场、磕石机厂、配电室等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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