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出台《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古遗址方圆120米都要受保护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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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逾千年的永丰塔,承载着多少巨野古老的味道。
     本报菏泽7月15日讯(记者 李德领)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菏泽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办法》规定古遗址、古城址、大型古墓葬的保护范围距文物本体外缘线不低于120米。
  《办法》规定,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及时登记并于每年末向社会公布;其中,属于重要文物或者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受到危害的文物,应即时向社会公布。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聘请一至三名文物保护员专门负责管理,并支付合理报酬,费用在文物保护经费中列支。
  《办法》规定,文物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古遗址、古城址、大型古墓葬的保护范围距文物本体外缘线不低于120米,中小型墓葬不低于60米;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石窟寺等保护范围外缘线距主体构筑物不低于30米;主体构筑物外有围墙的,保护范围外缘线距围墙不低于9米;石刻碑碣或其他文物的保护范围为主体以外30米。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取土、采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
  在建设施工或者其它生产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严禁乱挖、乱掘。出土文物属国家所有,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买卖和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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