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收费制度拟重出江湖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1日前市民可提意见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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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犬只收养服务基地。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饲养犬类体内要植入电子标识,一旦走失可以溯源。 (资料片)
     每户居民限养一只犬,超出每只罚500元;居民饲养烈性犬,没收犬只,罚2000元;未束牵引带遛狗、遗弃虐待犬只等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处罚……15日,青岛市政务网公布《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市民可在21日前向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
文/本报记者 吕璐 片/本报记者 杨广帅
治狗患定规矩,收费制再登场
  15日,《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免疫与信息登记方面,岛城将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信息登记(电子标识)制度和养犬收费制度。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办法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早在1995年,青岛市出台的《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规定,市内重点限养区养犬需办理《养犬许可证》,每年注册一次,每只每年5000元。2005年,青岛市开始实行《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取消养犬管理费,将养犬审批改为养犬登记。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十五日内携犬到犬只免疫登记定点单位进行免疫前检查,办理初始免疫手续。居民办理养犬初始免疫、信息登记时,应当携犬办理并出具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证明以及养犬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合法居住证明材料。犬只免疫登记定点单位对符合要求的犬只,应当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植入电子标识,进行信息登记,发放免疫登记卡和犬牌等。电子标识和免疫登记卡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犬只品种等信息。
  犬只收留所将收留走失的、无主的犬只和养犬人送交的犬只等。收留所对走失犬只,有电子标识的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其他犬只可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发布招领公告。
每户限养一犬,超一只罚五百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民不得养烈性犬,且每户限养一只犬,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三个月内妥善处置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处五百元罚款,并没收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可凭犬只绝育手术证明免交养犬管理服务费。
  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需为犬只挂犬牌,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二米,遇到他人应当收紧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当为犬戴嘴套,或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怀抱。遛狗时,养犬人需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禁止进入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或乘公共汽车、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此外,养犬人禁止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
  另外,同一领养人三年内限领养一次犬只。
饲养烈性犬,没收罚款没商量
  根据征求意见稿,居民饲养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此外,养犬人若有以下行为,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包括在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养犬的;超出限定种类和数量养犬的;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进入禁止进入区域的;未按照规定挂犬牌、束牵引带携犬外出的;不清理犬只粪便的。
  若有以下行为,由公安、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包括犬只未挂犬牌的;未为犬只束牵引带的;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的;组织、参与斗犬的;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未采取措施扰民和影响环境的;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等。若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养犬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依法处罚。
  另外,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五百元罚款。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没有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犬只养殖活动的,由工商管理部门没收犬只,可按照每只犬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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