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点擅改用途,每平方米罚500元
《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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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 吕璐) 擅改公建配套商业网点用途,每平方米罚款500元;整车鲜活农产品车辆符合规定条件的免收车辆通行费。15日,《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商品流通设施方面,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房安置的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鼓励大型商业流通企业和社会各界将先进商业业态引进社区;区市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老字号”、“特色商业街”等历史传统的商业业态等。
  商品流通创新发展方面,鼓励大型实体零售、餐饮、家政、洗衣等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订店取、网络订票、预约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支持本地化消费网络服务平台及网络服务业务;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车辆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免收车辆通行费等。
  对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由所在市、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者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商品流通设施专项规划新建、改扩建大型商品流通设施,由所在地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建设成本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罚款,且该经营者及其直接投资人两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商品流通设施项目;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公建配套的商业网点用途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所在地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违法建设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恢复原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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