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无法满足“正规化”市场将被淘汰
专家做客本报“金融谷20人论坛”解读互联网金融健康指南
2015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制定发布对正处于“玄黄洪荒”之中的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影响深远、意义重大。《指导意见》的态度是积极而审慎的,它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影响既非“拔苗助长”,也不是“限制束缚”。《指导意见》所提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在金融业中都是司空见惯的,并无针对、抑制之意,而是“正本清源”,正互联网金融之本,以期强互联网金融之基。
◥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业务
  互联网来到中国已经有20年了,但时至今日,它仍是一个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则更是一个小荷才露尖尖角的新型业态。因为新,它的充满活力、潜力无限,也是因为新,令我们难以对它的“本原”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在这个背景下,许多人、许多创业者形成了一种“以网为纲”的思想,认为只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便捷性、互通性等特征,便可在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互联网+X”的新型业态中无往而不利。在这种“唯网论”思想的指导下,许多互联网金融业务实际已经突破了典型金融业务的底线,违背了金融的基本精神。互联网金融在野蛮生长,高速扩张的同时已经集聚了大量风险,这既不利于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也不利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长期发展。而《指导意见》则清晰地传递出高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和态度,即“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业务,是一项具有潜力的金融创新,但其作为一项金融创新必须遵循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必须受到适度、审慎的金融监管。如此一来,就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本原,也就从源头上明确了它的本分,进而界定、匡正了它未来的发展路径。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原本看似专业性较强的金融概念,正在逐步渗透到普通投资者的日常生活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此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与此同时,个别互联网机构“野蛮”生长,也埋下了不少风险隐患。
  近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指导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日前,业内专家做客本报“金融谷二十人论坛”,解读《指导意见》中的部分核心内容。
   (主持人 周爱宝)
◥ P2P公司明确定位为“信息中介”
  《指导意见》的第八条专门对P2P进行了规范指导,强调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P2P公司)的网络信息中介性质与网络平台功能,明确禁止其开展增信服务以及以构建资产池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实际上,在之前一段时间,我国许多P2P公司并非单纯从事信息中介业务,它们当中的许多都进行了事实上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出了“影子银行”甚至地下钱庄的性质。因为对它们来讲,受制于有限的市场资源与技术力量,单纯从事借贷者之间的信息中介业务是难以实现可观收益的。
  在被正规化后,P2P公司确实会出现分化。对原本就合法合规经营,熟谙市场运作规律,技术等资源相对丰富的机构来讲,市场的规范化将为其提供一个更为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其更充分的发挥自身优势。由此,在这些机构当中可能会有一批业内翘楚逐步脱颖而出。对原本经营不太规范的机构来讲,其中将有一大批可能因无法满足“正规化”的市场、监管等要求而主动或被监管部门惩处后退出该市场;还有一部分将通过调整转型,充实提高而逐步适应“正规化”后的市场和监管体系,并逐步扩展业务范围,占领市场资源。简而言之,通过“正规化”,市场选择、规则选择的作用将被加强,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将变得更加公平,也更加激烈。但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对P2P行业本身,还是对资金的供求双方来讲,这都将是大有裨益的。
互联网金融进入正本清源期
◥ 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将面临挑战
  的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在电子商务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我们常说,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就是存、贷、汇,而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在互联网世界中承担着与“汇”类似的业务,起着润滑经济的作用。《指导意见》中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关系最为密切的有两条。一个是第七条,其中主要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风险防范和客户权益保护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要求,如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等。个人认为这并不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带来太大的挑战。因为,大部分平台机构在这方面做的还是可以的,至少说还是有这个意识的,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合规性调整,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尤其是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另一个是第十四条,虽然留下了一定的弹性空间(除另有规定外),但原则上做出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要求。而在实际上,目前许多资金存管业务是由支付平台承接的,并且该项业务已经成为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如果这项业务真的将第三方支付平台排除在外,那么大多数平台结构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带将因此而面临严峻的挑战。但是,我个人认为,目前许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并且其相关的软、硬件基础设施也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未来监管部门在制定具体法律法规时可能会给予它们一定的业务空间,毕竟《指导意见》对此还留有了弹性。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体量扩张速度与业务创新速度都要快于传统金融,因此,面对监管的滞后,互联网金融可能集聚更多的风险,甚至可能形成一种既成事实而以此与监管部门展开博弈。因此,在制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时,一定要力求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唯有如此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参与者的切身利益。
  张志元(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比较快,尤其又适逢国家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所以,2014年至今已涌现了无数P2P平台、众筹平台、支付平台、征信平台等等,仅据不完全的统计,目前尚在运营的已经达到了2800多家,其中涌现出不少非常优秀的平台企业,同时,也不乏一些趁机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的公司出现。
  《指导意见》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的纲领性措施。如要求个体网络借贷(P2P)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由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政的出台,一些P2P公司将从前期的无序生长状态中变得冷静下来。明确认识到,只有符合新规,与经济业态紧密结合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才能得以生存。另外,随着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改善,套利的空间也会逐步的收窄,互联网金融行业将真正进入行业分化时期。一部分支付平台在意见出来以后,业务发展肯定会受其新规影响;尤其是网贷资金的存管和托管之辨,也有赖于监管细则的最后明晰。
  从正面的角度来看,这些规范化的管理和指导对于行业健康发展,筛选掉其中不规范甚至违法的企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个方面看,也许会对该行业的创新产生一定的束缚。但是,毋容置疑的是,正面的影响将更为深远。尤其是,当后续配套的监管细则出台后,P2P整个行业的发展将更加规范和健康。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进入并购高潮期,未来的并购浪潮将继续高涨。
  仵德建(山东省华文金融研究院)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