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可申办四类医疗护理
实行“限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方式
2015年08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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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永斌    

  16日,记者从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照市职工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日前正式出台,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办四类医疗护理服务形式。
  据了解,本实施细则确定的医疗护理保险待遇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参保人医疗护理需求,分别确定四类不同的服务形式:医疗专护,指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机构医疗护理,指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本机构的参保人提供长期24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居家医疗护理,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社区巡护,指定点护理机构派医护人员到参保人家中提供巡诊服务。
  申请医疗专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气管套管、胆道等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管道(不包括鼻饲管及导尿管),需定期对创面进行处理;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的;因神经系统疾病、骨关节疾病、外伤等导致昏迷、全身瘫痪、偏瘫、截瘫,双下肢肌力或单侧上下肢肌力均为0-Ⅱ级,需要医疗护理的;髋部骨折未手术、下肢骨不连(腓骨除外)、慢性骨髓炎,需要医疗护理的。
  申请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社区巡护待遇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患有以下慢性疾病: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晚期(多个关节严重变形)或其他严重慢性骨关节病影响持物和行走、植物人、终末期恶性肿瘤(呈恶病质状态);需长期保留胃管、尿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高龄患者骨折长期不愈合,合并其他慢性重病;患其他严重慢性病、外伤等导致全身瘫痪、截瘫。
  医疗护理保险费用实行“限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对在一、二、三级定点护理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指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统筹范围内费用总额,含统筹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超标准床位费除外,下同)分别为120元、170元、200元,由个人负担10%。接受机构医疗护理、居家医疗护理的,每床日限额费用分别为60元、40元,由个人负担8%(不含床位费);接受社区巡护的,每人每月限额费用为150元,由个人负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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