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9月1日正式实施
擅用“烟台苹果”商标将被追责
2015年08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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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李静 通讯员 刘克宁) 28日,记者从烟台苹果品牌战略规划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有效规范“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农组织或果农要使用需申请,违规使用将被追究责任。
  烟台市苹果协会会长姜中武介绍,《“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涉农组织或果农要使用需申请,违规使用将被追究责任,有效期为三年。
  获得“烟台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具有以下权利:可以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专用标识;使用“烟台苹果”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优先参加烟台市苹果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而对未经烟台市苹果协会认可,擅自使用与“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相同或相似标识的,烟台市苹果协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烟台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商标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终止与其签订的合同,取消其“烟台苹果”证明商标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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