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起争执 男子割伤老父亲
曹县一男子因故意伤害被判刑一年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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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9月14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魏华丽) 因为家庭琐事起争执,曹县一男子竟拿刀将父亲割伤。近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曹县倪集一男子用西瓜刀割伤父亲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据了解,曹县倪集的路某某在家排行老大,与三弟住前后屋。路某某在自家房子旁边栽了两棵树,去年三弟家正好盖房,这两棵树妨碍了三弟盖房通行。于是路某某的父亲便想将这两棵树砍掉,而路某某的妻子却出面阻止,于是双方起了争执。为此,路某某怀恨在心。2014年10月7日7时许,路某某携带近30公分的西瓜刀到其70多岁的父亲路某家中辩理并辱骂,于是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路某某将父亲推倒在床上,竟然用西瓜刀将父亲面部、左腿部多处割伤。后经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路某某父亲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该案由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期间,路某某的家人与路某某父亲达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的协议,并由路某某的家人将之前引发争执的两棵杨树刨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路某某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予从重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对自己的鲁莽行为后悔不已,决心洗心革面,痛改前非。
  法官说案:这是一起恶劣的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也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被告人路某某故意伤害亲生父亲的行为,于法律理应受到追究,于道德理应受到谴责。对于家庭矛盾,各成员应本着“家和万事兴”、“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心态,以理性、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而不是诉诸于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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