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地产企业将实行黑名单制
2015年10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青岛10月19日讯 (记者 赵波) 开发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十年不准进青岛市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将被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19日,青岛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多项严厉规定规范房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通过规划、工程质量、公安消防、人防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验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应当通过以下验收,并取得相关合格文件或者凭证:(一)建设条件意见的落实情况;(二)水、电、暖气、燃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已获得相关单位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将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青岛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黑名单,十年内不得再次进入青岛市房地产市场:(一)经鉴定项目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一房多售,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因企业自身原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拒不按照规定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设施产权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