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间被撞伤误工费也可获赔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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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11月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张新芬) 即将毕业的在校生小李实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其主张务工损失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莒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最终支持小李的务工损失请求。 
  小李在日照一所大学就读专科。在最后一学年,小李被学校安排到青岛某电子厂实习,每天工资60元。今年5月25日,小李在回莒县老家时,被王某驾驶的客车撞伤,王某驾车逃逸,后被莒县交警抓获。经莒县交警现场勘查后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小李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莒县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小李本人是学生,请求误工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本案中,原告虽为在校学生,但已开始实习,实习期间有固定的收入,其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实习中止,停发实习期间工资,造成原告实际收入减少,应当认定事故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近日,莒县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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