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影响司法公正
当事人要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依法维权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所谓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民事起诉权,为追求不法、不当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而提起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或现象。也就是当事人基于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往往是当事人借助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违法行为与目的。虚假诉讼与此类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定义务,采取串通他人、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诉讼行为。
  据法官介绍,无论是恶意诉讼还是虚假诉讼,一个明显的内在特征就是通过民事审判将非法利益合法化。高某波与靳某才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份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应当坚持诚信诉讼,出于不良动机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而无论是案件的哪一方,都要重视证据保存,在民间借贷、劳务纠纷等相关民事案件中,要及时收集和保存有关原始证据,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官提醒说。
    本报记者 刘光斌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