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已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看齐
2015年11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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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11月2日讯(记者 王开元) 近日,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启动。此次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将由单位养老模式转变为社会养老模式。
  据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由财政或单位筹集养老资金转变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方案实施范围中,记者看到,方案适用于枣庄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中,参保事业单位范围是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类型的事业单位,凡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没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改革实施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此外,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都包含在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技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此外,除上述项目外,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采访中,人社部门的一位李科长告诉记者:“目前,枣庄已经启动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都与以往有所不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将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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