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了房子共有还能反悔吗
闹离婚男方“索回赠与”的房产获法院支持
2015年11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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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双方结婚时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双方共有,并专门为此约定作了公证。然而,结婚才半年多两人就闹起了离婚,双方也就房产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男方不再同意房产共有。那么,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公证此时是否还有约束力呢?看看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对一起离婚案的判决吧。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善霞 王晓   
  日照人张伟与王玲(均系化名)于2013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5月,两人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是这样约定的:张伟于登记结婚之前在日照某小区购买房产一处,全部购房款约为二十六万七千元,除首付款外,其余房款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待全部贷款还清并解除抵押登记后,双方到房管部门将所有权变更登记为共同共有。双方对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 
  然而,婚后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11月的一天,小两口再次大吵,王玲一气之下偷偷将家中汽车开走,并拉走了家电、家具等,矛盾因此进一步升级。2014年12月,张伟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玲离婚。王玲同意离婚,但其主张双方曾就涉案房屋作过公证,公证是不可撤销的,因此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张伟却称,签协议时约定将房屋权属一半赠与王玲是基于婚姻,现在婚姻关系不能持续,当然要撤回赠与,因此,仅同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数额进行分割。
  由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差,且无子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因此,东港法院近日作出了准许离婚的判决。对于房屋权属争议,判决归原告张伟所有,原告需于10日内给付被告婚内共同还贷财产折价款。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且按照判决内容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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