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服采购过程须全公开
2015年1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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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帅 

  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毒校服”“丑校服”问题,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于今年7月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今后校服生产和采购均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意见》要求,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企业登记注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学校要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学校要建立家长、学生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加强校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公示,实行采购备案,同时依法严厉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各地要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提倡对家庭贫困学生等群体无偿提供校服。
  《意见》强调,今后不强制所有学校的所有学生都穿着校服,而是遵循“两个自愿”的原则。一是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二是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 
  据了解,全国范围内校服购买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进入市场流通,学校和家长共同确定样式后,由家长到校服门店购买,校服厂家和销售商接受市场监督;二是由政府出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招投标工作即可;三是由采购单位直接面向生产企业采购。长清各学校目前采用第三种模式,对此《意见》明确要求教育行政部门须依法制订校服采购操作规范程序和统一采购合同,全程公开采购过程;采购单位要加强校服采购公示,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中标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合同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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