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不应急”实属责任事故
2015年11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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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显仁

  进入供暖季一周后,沈阳市迎来持续的空气严重污染。然而,一级预警发布数小时后,建筑工地却继续施工、环保局官网瘫痪近2小时、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启动一级响应竟不知情……(11月9日新华网)
  显然,现在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缺少应急预案,而是按应急预案理当立即行动起来的部门,依旧行动迟缓甚至毫无作为。两年前,差不多也是这个时候,天津曾发生过“乌龙限号”事件:环保部门按雾霾应急方案,宣布限号;交管部门却表示,通知晚了,执行不了。
  应急预案的价值,绝不在于形式上有这么一个东西,如果“应急预案不应急”,其存在就将毫无意义。诚然,应急预案未能立即启动,貌似未曾产生看得见的直接后果,但没有立即显现的伤害并不等于不存在伤害,非要闹到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那般,才后知后觉地“积极行动”,建立应急预案还有何必要呢?
  “应急预案不应急”绝不是小事一桩,而是必须高度重视的责任事故。相比于在纸面上建立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头脑中植入应急意识,显然要更难。这更像某种通病,亟待通过严肃问责来强力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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