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来了,快看看哪些网购新规给消费者撑腰
预售款也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2015年11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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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张玉岩) “双十一”网购狂欢临近,不少网购达人又开始准备“秒杀”了。不过,过去的几个“双十一”也给不少消费者带来困扰,退货难、退订金难等问题时有发生。今年10月1日,《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可以为网购消费者撑腰了,“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订金不退”等条款将被视为不合理规定。
  记者浏览多家网站发现,今年多数网站都提供预售商品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在某购物网站,记者浏览了几家店铺,包括服装、洗护用品、电子专卖店等,多数商家表示在成功支付尾款后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不过在往年,预售款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少市民都曾遭遇过。
  根据《暂行规定》,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平台,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霸王条款”。
  济南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局局长王秀梅介绍,为了减轻售后服务压力,一些交易平台标示“促销活动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或者对于换货商品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标准作出较为苛刻的限制。在今年的“双十一”活动中,这种交易平台预先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门槛的行为,将会被按照合同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不过“七天无理由退货”并不适用于全部促销商品。王秀梅介绍,按照新消法规定,定制商品以及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报纸、期刊四类商品,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而消费者在订购时如果同参加促销活动的网店确认商品不宜退货,也不再享受此规定。建议消费者如果没有在商品展示页面找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保障条款,应首先向网店询问确认。
  另外,新规明确,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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