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司机惹祸,新郎受伤仍担责
法院认定司机属义务帮工,判新郎需承担三成赔偿金
2015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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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举办当天,开婚车的司机驾驶不慎出了车祸,包括新郎新娘在内的一车人受伤。对于事后赔偿问题,司机与新郎产生分歧,出现了先后成为对方被告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司机在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同时,新郎也要承担三成责任。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赵昕                           
  事故咋赔偿出纠纷
司机和新郎互成被告

  2011年8月10日,是日照岚山区市民李煜和张瑶(均系化名)结婚大喜的日子,当天10时许,两人乘坐秦军(化名)驾驶的婚车,行至万斛路与海安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使车上新郎新娘及两位伴娘均受伤,婚车及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秦军因未按规定让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对事故损失的赔偿协调未果,新郎新娘及伴娘等4名事故受害人将秦军等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岚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秦军应对受害人交强险限额外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各项损失、诉讼费合计451984.77元。
  面对法院的这份判决,秦军称不能接受。他表示,婚礼那天,他本来是被找来帮忙,没有一分报酬,现在出了事还要都由他来赔不合适。随后,秦军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李煜、张瑶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作为被帮工人的李煜、张瑶赔偿损失。
  近日,岚山区法院判决李煜应对秦军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计款135595.43元。李煜不服,于是上诉。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义务帮工出事故
受益方需担责任

  岚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新郎李煜是通过朋友联系找来秦军帮忙开婚车,并未谈及报酬。虽然给了秦军喜烟、喜果作为答谢,但在当地,喜烟、喜果等系结婚时用来烘托喜庆气氛的用品,不应视为提供婚车服务对应的报酬,故秦军与李煜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秦军在为李煜帮工过程中遭受损害,李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应以合理范围为限。秦军在帮工过程中,存在未保持安全行车,对自身损害具有重大过失,应减轻李煜的赔偿责任。结合秦军与李煜过错大小及其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李煜应对秦军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计款135595.43元,其余70%由秦军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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