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禁用药法院认定买卖无效
2015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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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马德健 胡科刚) 养殖户从别人那里买的药用来养鱼,自称养鱼的效果不好,因此拒付药钱,被诉至法院。后经二审法院查明,其中的一些药品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的品种,法院于是判决这些药品合同无效,不需支付费用。
  2006年,日照的养殖户王某多次从厉某处赊购养鱼所需的饲料、添加剂、药品等。同年7月8日,经双方结算,王某向厉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厉某药款65 800元整”。此后,厉某多次向王某催要欠款,王某以厉某提供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厉某遂诉至开发区法院,请求处理。
  王某在法庭上称,自己用了从厉某处买的药后,养殖的效果不好,怀疑这些药是假的,厉某没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等,但是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令其向厉某偿付欠款65 800元。
  王某不服,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厉某向王某出售的药品中,含有环丙沙星、呋喃西林、呋喃唑酮、四环素、氯霉素五种国家明令禁用的渔业养殖用药,价款合计13090元。
  今年9月,二审法院认为,该部分药品的交易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相应货款不应支持,厉某该1309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食品质量关乎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销售养殖用假药、禁药的行为,应依法否定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驳回卖方索要货款的请求权。”办案法官介绍,如涉嫌违法犯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从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而本案中,厉某销售国家明令禁用的渔业养殖用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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