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应建专业救护组织
2015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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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李超) 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还将对《淄博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进行审议,该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
  条例所指的院前医疗急救是指“120”急救医院在统一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送达医疗机构前开展的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按照规定,火车站、汽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危险品生产和运输企业、村(居)等单位和场所,应当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救护组织,并按照规定配置急救药械,开展相关培训。
  120急救医院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4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不得已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急救人员在确保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出车后20分钟未到达急救现场的,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并向市医疗急救指挥机构报告。派出急救车辆的首诊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应当立即将伤病员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结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者拒绝。院前医疗急救费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的,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给予救治,不得拒绝、拖延或延误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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