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蛋糕店老板获刑6个月
为烟台近年来首例
2015年12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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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28日,龙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刑事被告人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案为烟台市法院近年来首例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金某系其经营的龙口市黄城某蛋糕店负责人。2009年期间,被告人金某与其员工安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龙口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判决,上诉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4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蛋糕店给付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83902.9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金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于2013年6月将其经营的蛋糕店的名称变更,并将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变更。申请执行人安某于2013年7月4日申请龙口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人拒绝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8月27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对其司法拘留五日。释放后,被告人金某仍拒不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告人金某涉嫌犯罪,龙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12月15日将该案移交龙口市公安局,龙口市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并于2014年12月18日对被告人金某依法传唤,被告人金某于2014年12月24日将赔偿款交于法院,后于2015年1月8日携带交款凭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报记者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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