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氙气灯“晃眼”,打伤后车司机
90后小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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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记者 张琪) 莱阳1991年出生的小伙徐某,因不满被后车氙气灯“晃眼”,竟因此将后车司机打成二级轻伤。 
  2014年10月14日18时许,徐某乘坐表嫂驾驶的轿车从莱阳城区出城,行至一拐弯处时,后方出现一辆顺行的车辆,并不断变换车灯想要超车,由于对方是氙气车灯,十分刺眼,加上后车追上后,后车司机摇下车窗用刀比划着骂人,导致徐某产生过激情绪。
  双方停车后,徐某下车与后车驾驶人孟某发生争执,并用左手朝孟某面部打了几下,致孟某鼻部右上颌骨额突、右侧鼻骨及鼻中隔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孟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法院依法查明,徐某的行为给孟某造成的物质损失有医疗费4048.68元、误工费688.19元、护理费40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487.17元。
  庭审中,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徐某采取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且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莱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采取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且未造成重大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徐某因自己的伤害行为给孟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孟某的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548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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