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交社保欠费一年内可补缴
青岛调整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停保时间,由3个月延长至12个月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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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李珍梅) 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欠费停保时间调整,由以前的3个月延长至12个月,欠费期间还可以补扣补缴。
  14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社保部门调整了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因欠费而暂停社保的时间,由以前的连续3个月扣费不成功即欠费、欠费第4个月停保且不允许补缴,调整为欠费时间延长至12个月,并给予挂账处理,欠费挂账期间仍可以补扣补缴。
  连续欠费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可以补缴欠费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后,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医疗保险视为中断,补缴后,补记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从正常缴费当月起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补缴期间和等待期内(连续正常缴费不满6个月)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按照规定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2个月内未补扣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于欠费第13个月进行停保处理,停保后,中断缴费期间将不允许补缴。
  社保部门提醒参保人员,定期关注个人缴费银行账户余额,避免因欠费导致个人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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