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公安局经侦大队:
三方联动处理民间借贷问题
2015年12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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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4日讯(记者 王忠才 通讯员 高静) 近日,博兴县政法委联合公、检、法,由经侦大队牵头,出台了《对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涉刑民交叉问题的会议纪要》,建立了三方联动机制,着力做好民间借贷刑民交叉问题的协调、查处和打击工作。此次文件的颁布提高了统一指挥、部门联动、快速高效处置涉众型经济案件的能力。
  公安机关对民间借贷类涉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刑事立案后,应在7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检察机关、法院。检察机关应在依法做出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后7日内,将相关情况函告法院。法院对受理及依法裁判的涉及民间借贷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应以月为单位,汇总相关情况函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其立案侦查的案件,或检察机关发现其审查起诉的案件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或同类型法律事实,应及时函告法院。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相关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函告法院。
  对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或检察机关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刑事案件,债权人就同一借贷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告知其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主张权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或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引导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公安机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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