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传了,“晚婚假取消”不准确
专家:婚姻法明确晚婚应鼓励,婚假长短应由各地具体规定
2015年12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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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日下午,济南历下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表示,当天办理登记尚未出现“井喷”,但来电咨询晚婚假的人明显多了。                          本报记者 刘志浩 摄
  22日上午,取消晚婚假的消息在朋友圈中广为流传,引起不少人关注。
     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中关于延长生育假,取消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受到了普遍关注。有些媒体在报道时称,“明年1月1日晚婚假取消!23天变3天!”而对此有法律专家表示,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通过对比现行的人口计生法和此次的草案可发现,现行法第25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第25条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的确删除了关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通常说的“晚婚假”和“晚育假”其实是两回事,若按草案中规定,晚育假的确将取消,因为无论何时生育享受的生育假都将延长,但并不说明晚婚假也会随之取消。
  婚姻法专家薛宁兰认为,人口计生法严格来说只规范生育这一阶段。而关于结婚的问题应该由婚姻法来规定。目前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也就是说,晚婚假仍有其法律依据。
  薛宁兰表示,婚姻法和人口计生法并不会对婚假或生育假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应该由地方性法规或条例把它具体化,各地的规定也不一样。在她看来,现在就判断生育假将延长多少,或者取消晚婚假都为时过早。待草案通过以后,还需要各地的立法机关来修改对应的法规或条例,到时候各地立法机关才会讨论具体的延长或取消的问题,这都需要一个过程。
    据人民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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