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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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管理各级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及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成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住建部门增设物业管理专门机构或科室,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违反市容管理及其他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各区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抓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三级暂定)资质审批、物业企业信用考评管理、物业服务质量等级和收费约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筹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业主委员会换届等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负责建立并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把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与创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结合起来,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好业主自治管理,并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组织业主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组织实施整治改造完成后业主大会成立前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
  市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制定全市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政策、制度,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用考评管理等工作。
  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市民政部门:结合社区建设,指导社区居委会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管理。
  市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做好对小区消防安全职责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堵塞消防通道、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等违法行为。
  财政、公安、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条块结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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