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150万贷款被判两年罚20万
滨城区一男子以三户联保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后无力偿还逃匿
2015年12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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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24日讯(记者 王领娣) 索某甲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购销合同等虚假证明资料,以三户联保的形式骗取银行贷款150万元,取得银行150万元贷款后,用于偿还债务、缴纳其经营的美食广场租赁费等。贷款到期后,索某甲无力偿还,后逃匿。滨城区法院以索某甲骗取贷款罪,判处索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于某某、索某乙、苏某某证言,他们都不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业主,2012年5月份一天,索某甲让他们去了中国工商银行滨州滨城支行,给他们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房产证、购销合同、收入证明等资料,并让他们在上面签字,还让他们在该工行办理了储蓄卡,该卡最后给了索某甲。
  索某甲的对象吴某甲说,2012年5月25日,于某某、索某乙、苏某某名下的贷款,都打在她的卡上,共计150万元。该款索某甲用于缴纳其经营的若水桥美食广场租赁费75万元、当时建该广场时用了100多万元,经营该广场时也有欠款,剩下的贷款就还了该部分欠款。
  索某甲的供述,他从2010年开始经营某美食广场。刚开始效益很好,2012年经营开始下滑,他找于某某、索某乙、苏某某帮其向中国工商银行滨州滨城支行申请贷款,他伪造了贷款所用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等,还有一些假资料一并提供给银行,以三户联保的形式从银行贷款150万元。贷款到期后,因经营未有好转,他一直没有归还该贷款。
  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索某甲借用他人名义伪造营业执照、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骗取银行贷款15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本金15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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