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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网费932元,通信公司被起诉

     本报聊城1月2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杜军 李莉) 手机上网已成为当今年轻人时尚的网络生活,网络费用的产生也引起了不少的矛盾。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关于手机上网费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构成欺诈,限被告赔偿陈先生上网费1298.7元;限被告退还陈先生违约金48.37元。
  陈先生在2011年1月5日使用被告某通信公司的手机号码,陈先生在使用手机号之后一直都按时交纳费用,但是,在2015年2月份,陈先生所使用的手机被被告以欠费为由停机。停机后,陈先生经过查询得知,2015年1月份,陈先生使用了4272096kb(4170MB)的流量, 扣除套餐包含的100MB与赠送的1G(1024MB)流量后,超出套餐包3121120kb(约3047MB),产生了932.9元的流量费。营业厅工作人员告知须将所欠费用全部交清才能开机。陈先生补交了费用共计1123.27元,其中月固定费126元,增值业务费16元,上网费932.90元,违约金48.37元。   
  随后陈先生交清所欠费用1123元,其中含上网费用932元,手机恢复使用,本想纠纷到期结束,但在此期间,陈先生向山东省通信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收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得知,手机上网流量每个月总费用(含2G、3G)500元封顶,超出部分不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陈先生认为对方的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随后,陈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电信服务合同时,被告未向陈先生告知上述资费实行限量封顶的有关真实情况,致使陈先生在不了解上述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与被告签订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判决被告赔偿陈先生上网费1298.7元;限被告退还陈先生违约金48.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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