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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费或上涨

     本报1月25日讯(记者 王明婧) 25日,记者从物价部门获悉,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鼓励高校特色发展,按照省统一部署,对非民办办学机构学费指导标准浮动幅度进行了调整,上浮幅度由25%改为30%。同时强调根据办学性质实行不同收费管理方式,民办和部分非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市场调节价。
  依法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根据办学性质实行不同收费管理方式。其中,非民办办学机构实施的学历教育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办学机构举办的办学项目以及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非学历教育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根据办学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
  非民办办学机构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学费指导标准为:理工农医体育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12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根据学校类别、合作国家、专业特色、办学质量等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30%,下浮幅度不限。具体学费标准报相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对经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或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可比同档次中外合作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具体学费标准,经批准后执行。
  实施学历教育或技工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学年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制1年以下的培训机构,按培训周期收费。学费标准提高的,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学费标准降低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学生在国外就读期间,向国外交纳学费的,国内办学机构不得重复收取学费。
  办学机构因刊登、发布虚假培训广告、招生简章或有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员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员因自身原因退学的,学历教育或学制1年(含)以上的非学历教育按月计退学费;学制1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天鹅河
  1月25日,在减河湿地,几只白天鹅和一群野鸭在未结冰的河道内小憩,妆点着冬日萧瑟的河道。
                              本报记者 马志勇 摄
职业资格考试 收费执行新规
  本报1月25日讯(记者 王明婧) 25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获悉,按照国家、省关于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要求,德州市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政策。其中笔试项目中,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不能超过50元,实践操作科目等项目收费另行申请确定。
  考试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考试的,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省级考试单位收取;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省级考试单位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
  省级考试单位直接组织考试的,由省级考试单位向考生收取考试费。中央和省联合组织考试的,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上缴国家的考务费加上省组织报名、租用考场、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组成。其中,笔试考试每人每科考务费标准之外加收的考试费不能超过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操作等收费标准,另行申请确定。单科考试时间1小时(含)以下或者5小时(含)以上的,成本较高的考试,可单独申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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