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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的,别再去派出所了

     本报记者 崔岩
 
  “你是你”,“你妈是你妈”,“你还活着”……还记得那些奇葩证明吗?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今后派出所只开9种证明,有20种证明不需要再开了。
  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同时规定擅自要求民众开具不合理证明要追责。
  身份证、户口本能证明的,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其中包括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分、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其中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
  同时《意见》也指出,不在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办理。比如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法定身份证件无法证明的,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特别是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意见》强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核查公民身份时,可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还规定,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同时,大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从源头上减少开具证明的需求;简化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并据实出具证明;对于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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