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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里非法建别墅,50万起罚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吕璐) 崂山风景区将划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违规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最高罚款100万元。8月31日,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
  8月31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崂山风景区条例》。根据《条例》,风景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影响生态、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项目和设施,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控制建筑高度、体量与密度。三级保护区内,应当保持山体余脉、河流水系、田园绿地等生态缓冲区与景观廊道,不得形成连片建设地带。若违反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风景区内还禁止九种行为。包括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非法引进、带入外来物种或者未经依法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放牧牲畜;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擅自砍伐树木;非法采集鹅卵石、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在景物或者景区设施上刻划、涂写;乱扔乱倒垃圾、乱排污水;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若违反其中第一项规定,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若违反其中第二至第六项规定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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