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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开挖

     本报8月31日讯(记者 吕璐) 8月31日,《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经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
  8月31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根据《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范围内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地下管线责任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运行安全,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地下管线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对地下管线日常巡查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地下管线破损、老化、缺失的,应当及时修复;定期排查、及时消除地下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等。若违反以上规定,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该《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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