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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标准至少五年一调

     本报济南7月21日讯(记者 张玉岩 实习生 李婷) 21日,记者从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4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至少5年调整一次。
  征地补偿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核心问题,此次意见中提出了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鲁提到,征地补偿费包括两部分,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与安置补助两项费用之和为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目前,我省执行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为2015年省政府批复实施的征地区片地价标准。征地区位不同,征地补偿标准不同。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机制,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报省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并适时作出调整,最迟5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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