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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谣言给抗震救灾添乱

    本报评论员 王学钧
  8日晚间,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在众志成城应对天灾的时候,某些关于这场地震的谣言也在网上“蹭热点”,为抗震救灾工作增添了些许不和谐的音符。
  这场地震成为舆论关切的热点在情理之中,但当谣言成为传播内容时,这种关切就失去了正当性,沦为添乱、伤害乃至违法犯罪。如果说,将高雄地震时大厦将倾的图片说成是九寨沟地震现场的一个镜头,还只是张冠李戴危言耸听的话,那么,以子虚乌有的“中国地震局四川分局”之名发布关涉多地的“余震消息”,已属制造恐慌、破坏公共秩序。至于发布“民间捐款账号”之类,则已涉嫌电信诈骗。
  对后者,以电信诈骗论处应无争议。对前两者应负的责任,不少人似乎不以为意——认为发布这样的“信息”,即便有错,也不会或不应有多严重的后果。殊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地震和救灾方面的信息,应该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为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不仅如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给予的处罚更严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庆幸的是,有关九寨沟地震的谣言一露头便得到遏制,负面影响不大。但是,相关谣言的发生与传播无疑是对相关各方的一次提醒。对政府相关部门而言,天灾当前,须以及时而权威的信息发布,增加灾情能见度、透明度,在达成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对各种谣言及不实信息釜底抽薪,坚决不容谣言成为“次生灾害”。对心系灾区的人们而言,要切实明白并践行一个道理——“人人都有麦克风”绝不意味着可任意“言说”,有些信息只能由权威部门发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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