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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套房贷首付上调至30%

     德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8日,记者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人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要求,支持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房价过快增长,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该政策调整自8月20日起执行。
抑制房价过快增长
  近年来,德州先后几次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得到充分体现,缴存职工住房需求得到快速释放。2016年全市提取公积金12.62亿元,发放贷款23.6亿元,累计放贷81.9亿元,政策惠及职工7.32万户,支持消化库存101.45万平方米。经过几年持续的量化宽松政策,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价也有了较大幅度增长。2017年6月底,德州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高达80.12%,资金使用率87.63%,目前仍继续保持上扬态势,全市房地产去化周期7.5个月,已低于15个月的警戒线。
  鉴于此,为贯彻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和省委省政府相关部署,支持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房价过快增长,从全市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发,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提高贷款首付比例
  将职工公积金贷款时的首付比例上浮10个百分点,由现在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时,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目的在于提高购房的首付资金门槛,将炒房者排除在外,达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控制贷款使用次数
  在不得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进行贷款的同时,对已经两次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不再发放贷款。目前德州实行的是对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职工不再进行贷款,但对公积金贷款次数没有限制。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满足职工刚性购房需求,决定实施“认房又认贷”的政策。
缩小公积金提取范围
  取消本地购买同套住房可提取购房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公积金的政策,调整为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上半年,为确保资金科学合理使用,保障住房类消费,本市已经取消了重大疾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门窗节能改造3类非住房消费类提取,同时对购房类、偿还商贷类提取做出了房屋套数限制,超过两套房不予办理提取。并规定异地购房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这次调整,规定本地(德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也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即今后无论异地还是本地购房都只能提取购房人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
  这次政策调整自8月20日起执行,以下三种情况按原政策执行:购买期房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在8月20日之前;购买二手房,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在8月20日之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商业贷款结清日期在8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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