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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障的缺陷助推了“隐孕入职”

     □丁家发

  “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孕期几乎没正常工作,产假结束后就递了辞职信。”9月6日,浙江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张先生说起一件令人郁闷的事。而记者在和众多人事经理聊天中发现,他们对“隐孕入职”也相当头疼。(9月10日中新网)
  女员工入职3天就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递交了辞职信,如此“转嫁”生育成本的做法,确实让人感觉“套路”太深。已婚育龄女性就业环境本来就不太好,这种做法或许更加深了用人单位的偏见。其实,女员工“隐孕”入职,大都不是恶意为之,她们可能有着许多的无奈,大多数是希望能在产假期间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对此也不要过多地苛责。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能报销和补助住院生孩子期间的相关费用;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的保护责任,还要为此付出较大的用工成本。不少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因此会“不堪重负”,导致这些企业不愿意聘用已婚育龄女性。
  如何纾解已婚育龄女性就业难题,以保障妇女就业和生育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需从政府的层面统筹考虑,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来主导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产假保险的方式,再加上政府部门给予适当的补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则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代为支付,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任何费用。这样的生育保障体系,将能大大减轻用人单位聘用育龄女性的用工成本,解决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减少育龄女性就业时受到的歧视,其“就业难”问题也将大大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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