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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待遇条件和津贴有变化

     本报文登10月10日讯(记者 姜坤 通讯员 刘苏庆) 自2017年7月1日起,威海市在全省独家启动了为期一年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工作。合并后,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职工医保缴费满3个月后可享受生育待遇。
  按照试点期间的相关政策,我区参保职工只要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或按原政策补缴后达到原规定缴费条件,或者按试点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缴费3个月以上即可享受生育待遇。其中,已按原政策缴纳的2017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需按0.5%比例一次性补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保费。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参保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或待遇享受等待期内孕检、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分娩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基金不予支付。
  试点期间,参保职工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按现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工资仍按原渠道解决。其他参保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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