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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商的监管不止于“双十一”

     □木须虫

  “双十一”即将到来,你的购物车是不是也早已塞满商品?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多家单位,对京东、天猫、亚马逊等13家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了行政指导,强调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不合理规定。(11月8日《北京青年报》)
  “双十一”是一年一度网上购物的全民狂欢,这些年来的经历表明,“双十一”也是电商违规违法经营,欺诈侵权的高发期。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年多地的工商、食药监等部门及消费者协会,未雨绸缪,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行政指导,对消费者进行消费提醒,对平台商家可能涉及的霸王条款、违规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提前介入,提前干预,无疑是监管针对“双十一”网络平台经营秩序治理的有力举措。
  不过,电商监管并不只有一个“双十一”,相反,理性地看,网络平台的电商在“双十一”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是电子商务领域常见的套路与陷阱。如夸大宣传,通过夸大成交量、成交额、好评度等,误导消费者,价格优惠明降暗涨等等,在日常也很普遍,背后是非诚信经营和恶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由此形成的网络经营市场文化。这些恰恰折射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滞后于市场的发育。
  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特别是随着立法、释法的完善,电子商务的经营与管理,逐步有了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如《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已经审议通过,即将实施,再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都有针对网络电子商务的专门设计,网上经营与服务的违法、违规界线已然十分清晰。然而,电子商务市场经营始终面临着徒有法不足依的困局,例如,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法律明确规定,各种虚假宣传被明令禁止,但在网商平台上依然是屡禁不止。
  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出现线上与线下“两张皮”,与传统实体经营区域市场区域监管关系对应相比,谁来监管平台及商家在职能职责与工作机制方面还存在许多的错位,导致实位监管的虚设。
  整治与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监管需要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与规律,推进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推动监管与执法向电商平台的融合,一方面强化平台的管理和协助监管、执法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平台经营行为的常态监测、检查,强化对商家经营信息的管理,通过及时预警、强制处理等,预防与控制明显违法违规经营信息的发布,充当好裁判角色,规范网络商家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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