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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人员可获一次性补助

     本报5月16日讯(记者 徐艳) 今年1月,日照市卫生计生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日照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并启动了报名登记工作。5月16日,日照市卫生计生委召开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日照市市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落实情况。
  据悉,山东省从制定出台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到逐步落实到位,大致分为政策制定出台、明确责任主体、政策修订完善3个阶段。在制定出台阶段,将原来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5%的退休金(退休金为100%的不加发)调整为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这一阶段并没有明确发放的责任主体和督查主体,而是在2010年9月30日第二阶段得以完善,并在这一阶段对发放的企业细分为正常运转企业、困难企业、破产企业退休职工。
  日照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于2016年5月对企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情况进行摸底,在此基础上与市财政局、经信委、国资委、人社局、审计局联合制定起草了《日照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办法》,并于2017年12月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据悉,享受对象必须同时符合2002年9月28日以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市属困难企业正式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三个条件才能报名。原市属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离开原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并于2002年9月28日至2016年1月21日期间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执行。符合上述条件已亡故人员参照执行。
  2018年2月日照市启动落实工作以来,目前已完成报名登记,各乡镇街道正在初审汇总,拟于6月底前完成县级审核汇总、市级审核认定和公示工作,下半年进行养老补助金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1月22日修订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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