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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客户信息,每条不到一毛

     “你好,请问某某业务您需要吗?”接到这样的电话,你是不是常常觉得奇怪:我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的?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公开判决了一起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家庭装修业务员把手中的个人信息“变现”,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15万余条,非法获利1.5万余元。近日,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
  本报记者 崔岩 马云云
通讯员 王继学

保险公司业务员
微信叫卖他人信息

  28岁的刘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工作中获取了部分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涉及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刘某是谢某的主管,一次,刘某找到谢某,让她找客户卖信息赚钱,买家包括做无抵押信用贷款的业务员、楼盘推销员等。由谢某和客户之间谈好价格和条数后,购买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付款,交易成功后刘某再给谢某提成30%左右。于是,谢某就在微信里向朋友“推广”这些个人信息,谢某的朋友大多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有的在保险公司做业务员,有的在装修公司做业务员,他们正需要客户的个人信息来推销业务。
  吴某振则是刘某的前同事,吴某振回忆说,刘某打电话问他是否有业主资料,“说一个客户信息8分钱,信息越多越好”。因为之前在装修公司干过业务员,吴某振手里有一些业主资料,就通过邮箱把这些信息发给了刘某,之后刘某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800元。
出售信息15万条
三人获利1.5万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5月至6月,刘某单独或伙同谢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次,还向吴某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次。刘某、谢某、吴某振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152317条,共计非法获利15200元。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平均每条不足0.1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这些信息有可能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判决三个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刘某、吴某振、谢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5000元、3000元。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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