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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节日福利新标准来啦

     本报7月11日讯(记者 朱迎雪 通讯员 王博) 7月9日,山东省总工会发布《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涉及逢年过节福利、文体活动支出等方面的费用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提出,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可向工会会员发放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的节日慰问品,生日还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两者均比之前的标准有所提高。德州市各基层工会可参照执行职工节日福利新标准。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以及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物质奖励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
  文体活动支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如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安排工作餐时,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文体比赛活动,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组织开展各类比赛,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不得借此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600元,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两者均比之前的标准有所提高,职工节日慰问品由1000元提高到1600元,每年蛋糕券(或蛋糕)从200元提高到300元。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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