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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物业服务收费有了新变化

     本报8月9日讯(记者 隋忠伟) 近日,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日照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对日照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进行完善。
  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最高不超过收费标准的60%收取。
  普通住宅空置六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确认。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停车服务费。
  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2018年8月3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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