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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公告

     山东省聊城市鹏程钢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2月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昌市监处字[2017]82号),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0元。你(单位)至今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到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华西路210号财科)办理《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缴纳罚款。
  多次与你(单位)联系均未到场领取《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聊东市监履催字[2018]5号),于2018年9月3日,我局通过直接方式送达,你(单位)仍未签收。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8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前来领取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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