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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时救助标准最高可达当地月低保12倍

      本报济南10月10日讯(记者 陈玮 通讯员 于艳) 9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日,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组织保障等政策措施作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意见》明确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提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地户籍人口和持有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山东大幅度提高了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的城乡统一。具体标准为: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给予救助,各地可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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