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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找顶包被人保拒赔

     荣成一司机喝了点啤酒后驾车撞伤人,担心被拘、被保险拒赔,他自作聪明找人顶包,自己逃离现场。据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拒绝赔付47万余元费用,车主不服,诉至法院仍被判败诉。
  实际上,司机喝的那点啤酒“并不构成酒驾”,是他自作聪明把自己栽了。

  荣成市人和镇居民常某有一辆小轿车,2016年11月,常某为该车向人保威海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合同有效期间,2017年8月26日晚,常某之子常某某驾车到附近村庄与朋友聚餐,席间喝了少许啤酒。晚8时许,常某某驾车返回途中与宋某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宋某受伤昏迷,两车损坏。
  知道酒后驾车肇事的严重后果,常某某在现场电话联系同席聚餐但没喝酒的朋友常二,介绍了事故发生经过,要他前来顶包,常二应允。常某赶在警察之前赶到现场,常某某则离开。
  警察到现场询问时,常二谎称自己是司机,常某某又回到现场,常某则在一旁向警察作证。
  现场,警察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在场的常某某等三人进行测试,骗局被当场识破,常二、常某某先后招认。经测试,肇事司机常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mg/100ml,因为酒精含量较低,并不构成酒后驾驶。
  最后交警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认定书虽然没有明确定性常某某成构成肇事逃逸,只客观载明了他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又驾车返回、找常二顶包的事实。
  此后,常某父子向宋某赔付损失47万元,再向人保威海公司申请理赔。人保威海公司则明确拒赔,理由是常某找人顶包且离开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常某则认定,自己只收到了人保威海公司的合同,并没有接到详细的保险条款,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他逃逸,转而向环翠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常某某找人顶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人保威海公司免责的事由,只有合同没有条款能否构成保险公司的担责事由。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环翠法院据此认为,找人顶包本质上属于潜逃藏匿,是一种更隐蔽、更狡猾的智能型逃逸方式,有时比逃离现场更难侦破,因而也更有制裁之必要,至于顶包是否得逞、饮酒是否超标、是否拨打了救助电话、事后是否进行了赔偿,可以构成影响治安处罚结果的情节,但都不能成为否定逃逸性质的理由,即只要驾驶人客观上实施了包括潜逃藏匿在内的逃逸行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之故意,即成立交通肇事逃逸。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载明常某某肇事逃逸,并不影响法院认定。
  对常某某所称“只有合同未见详细条款”,法院也没支持。理由是,多年的普法宣传和长期酒驾治理,“酒后不得驾驶、肇事后不得逃逸、保险公司拒赔酒驾”已成了社会常识,即使人保威海公司没给常某某送保险条款,存在程序瑕疵,也不能成为常某某酒后驾车、逃逸的主张理由。
  近日,环翠法院判定人保威海公司拒赔理由正当,驳回常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4300案件受理费。
本报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解品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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