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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药品可追溯还须责任可追究

     □廖海金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消息称,为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国家药监局组织编制了《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等全流程的药品追溯体系,是防范非法药品流向市场、危害民众健康的基础性工程。倘若一盒药品从原料辅料产地到生产再到流通、使用等,每一个环节与药品关联的关键信息,都可以通过第三方追溯平台检索核查,那么,假劣药品、问题药品就会大为减少甚至杜绝。
  事实上,药品追溯系统的问题,不在于技术上的短板,而在于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标准,责任错位之下出现了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之前推行的药品电子监管就是一个例证。其碎化片、分割化和重复化的体系建设,既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又带来了极大的营运成本,直接导致追溯系统未有实际效果。
  可追溯是药品有效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建立统一标准的技术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倘若把监管的核心环节推给市场,让企业拥有过大的自主权,就很难真正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如果各家企业只能接入唯一且具有公信力的平台,所谓数据外泄的担心也就可以化解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药品追溯体系需要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第一责任”并做好顶层设计与标准制定,同时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之中,将其作为硬性的指标,以行政手段确保其执行到位。尤其是,面对一些药店和协会的抵制要有所作为,把更多药品纳入追溯系统的范围之内。只有当追溯系统的认识问题、责任界定、促进措施得到了落实,市场决定下的第三方参与才更具开放性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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