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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携导盲犬乘公交,运营方不得拒载

     本报济南4月29日讯(记者 马云云 崔岩 实习生 刘晗) 4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将于5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六类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包括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
  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办法对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服务做出要求。按照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服务收费优惠。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旅游服务企业应对残疾旅客给予适当帮助,优先处理残疾旅客的旅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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