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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工作未启动 要求政府补偿履行职责不予支持

     【案件简介】
  原告刘某称于1994年在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59.98平方米地上盖了30平方米房子,15年前被强拆没有给予补偿,余下的29.98平方米土地上堆放有20年的大理石,价值3000元。某区政府15年前是征收人,15年后仍然是征收人,刘某要求区政府合并处理,按照本市市场价格补偿临时国有土地证上面积为59.98平方米的价值。
  刘某因诉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案,经一二法院审理驳回起诉,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原来,区政府拟对刘某房屋所在地区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开始进行调查摸底和协商,但区政府并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未实际启动。在此阶段,刘某要求区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的提出请求条件不具备。刘某虽系区政府老城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针对其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院地补偿问题,双方正在进行协商,未签订协议,亦未拆除房屋,对其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际影响。故刘某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驳回刘某的起诉。
【律师解读】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岫岩: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涉及本行政区内的房屋具有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权,但这种职权是行政机关主动性职权,是否启动征收程序并作出征收决定,由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如果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未实际启动,在此阶段,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房屋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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