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不得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2019年05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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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14日讯(记者 张玉岩) 近日,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鲁应急发〔2019〕4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记者从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了解到,《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遵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原则,负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行为,必须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明确了19种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类型和一个兜底性条款,其中包括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涉嫌失火罪、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和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等规定,《办法》明确了上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及其他关联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在事故调查报告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直接责任。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对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认为负有主要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其所负有的主要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违反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不接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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